物权效力有哪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它反映着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效力问题在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示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以此衍生、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
物权因其种类不同,各类物权所具有的效力各不相同,此种个别物权所特有的效力即物权的特有效力。但是,各类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又具有共同的特性,具有共同的效力。各国法律并未明示物权的效力,而仅仅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因此,学者们在其著述中,对物权效力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以至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及“四效力说”。
(一)二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二:优先效力与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二)三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有三种,但具体指哪三种效力,却因学者见解不同而各异。有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有认为物权的效力可以理解为物权的支配力、物权的优先力及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三)四效力说。认为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
上述“四效力说”对物权效力之概括、揭示,最臻精确、完善,可资采取。
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哪些?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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