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男方家人依习俗给予女方“见面礼”,若最终未能步入婚姻殿堂,男方的“见面礼”是否能够追回?女方是否应该返还?
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法庭成功于诉前调解了一起“见面礼”返还产生的纠纷。
案情简介
小周和小王相识并恋爱,在恋爱期间,小周父母和小王见面后,依习俗给小王“见面礼”11000元,但双方经过一段相处,最终没有达成婚姻意向而分手。随后小周及其父母以婚姻未达成为由要求小王退还“见面礼”,而小王拒还,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调解纠纷
为了解决纠纷,小周的母亲来到张村法庭寻求帮助,张村法庭考虑到该纠纷的性质,且涉案标的额较小,就将当事人引导至老马调解室,由驻庭调解员“老马”进行调解。
调解员老马为了妥善化解矛盾,积极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老马首先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听取双方各自的想法和意愿,并耐心地对双方进行情绪疏导,详细地向小王及其父母释法明理,待双方分歧逐渐缩小、心态也趋于平和后,老马则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最终在老马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在调解员及法庭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小王的母亲主动退还了男方8000元,该起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一直以来,邓州法院张村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多元解纷、诉源治理等工作融入日常,依托“老马”调解室、乡贤调解室等平台,探索矛盾纠纷调解的多种形式,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获得感。(供稿:王秋生 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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